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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同编号:0003571
  云南省旅游局制
 

     年  月  日




特别报告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列》、《云南省旅游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应当所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签定书面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云南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采用由云南省旅游局指定的《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还有义务在签定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即使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为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务,以免损坏或遗失。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遵守我国和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种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应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方按照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  违约方未按照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飘舞损失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浅见的个人旅游保险。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为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时,需要收费的,应当场象豆油人员收取服务收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带由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利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利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

十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您的旅行质量下降,签定合同时,请您依据市场行情,按照是市场价值规律优质优价、优质低假,认真对比鉴定内容及价格。

全省各地旅游投诉电话: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 0871-4608315 昆明市质监所: 0871-3164961 96927

大理州质监所: 0872-2316769 96927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 0691-2122323 96927

丽江市质监所: 0888-5123432 96927 红河州质监所: 13887332117

德宏州质监所: 0692-2137927 96927 思茅市质监所: 0879-2134947 96927

迪庆州质监所: 0887-8231460 96927 楚雄州质监所: 0878-3129104 96927

曲靖市质监所: 0874-3122424 文山州质监所: 0876-2151632

玉溪市质监所: 0877-2067403 96927 保山市质监所: 0875-2147704 96927

怒江州质监所: 0886-3624247 临沧市质监所: 0883-2128388 96927

昭通市质监所: 0870-2422835

合同条款

甲方: (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 (组团旅行社)

甲方资愿意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 、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

2 、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3 、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

4 、“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定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号: (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 : (附名单)

线路名称: 行程共计: 晚 天(飞机、车、船等在涂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次数: 标准:

住宿次数: 标准: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景点门票:

保险情况:

付款方式: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应交纳团费总额: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

2、甲乙双方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一切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保留航空、轮船、铁路等因国家政策性调假和变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是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旅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材料。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按约定办法处理

(二)己方承担的责任的情形

1、甲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时,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赞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超出本合同的定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三)乙方承担责任的情形

1、未达到与甲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的,应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发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

2、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五) 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全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五条 本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六条 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